【认知】档案春秋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部婚姻法诞生记

【认知】档案春秋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部婚姻法诞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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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5月,新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当时,参与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上世纪五十年代,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两名青年在观看宣传册子

  青年男女依照婚姻法进行登记上海市档案馆藏

  两封信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信,称是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信,对上一封信提出了异议。信内容如下

  人民日报 海外版总编同志

  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新成立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妇委副书记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建后,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经过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转送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两封信,对和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仅就两篇文章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罗琼是原全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文献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 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1985年罗琼左三在广西基层调研

  筹备

  当年婚姻法7人起草组其他6位大姐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几经折之后,2002年12月9日,当时已年过九旬的罗琼大姐接受了我的采访。记忆的闸门缓缓打开,她为我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1947年,罗琼接到组部的调令,从山解放区妇委工作。按照的部署,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7月,完成土改任后,妇委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们,先后从晋察冀晋绥解放区回到妇委机关所在地柏坡。

  9月下旬,为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组。由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颖超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组成员,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在北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郊区,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均占54%,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上世纪五十年代宣传画拥护新婚姻法

  1928年7月,第六次全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在农妇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1930年11月,在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已经提出苏维埃就要立即废除宗法封建关系的法令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对于1931年华苏维埃和婚姻条例,后人给予极高的评价,称它是以为首的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解决婚姻家庭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它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1931年12月1日,华苏维埃和婚姻条例颁布

  条例和当时的宣传画

  华苏维埃和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组在讨论,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离婚能自由吗

  妇委的驻地在离西柏坡不远的柏坡。这是个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山村。

  为新和五万万同胞起草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作记录 ;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由于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据罗琼回忆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华苏维埃和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30年,时任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以后,农妇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题,她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在全苏维埃婚姻法未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的期间,可用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 ;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档案材料,记录了颖超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

  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一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因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些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

  在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件。李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此外,档案还记载了罗琼的发言内容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由于当时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1940年8月12日签发的一张婚书

  诞生

  1949年3月23日,妇委随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妇委呈送,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派人民政府全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政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呈报了修改意见。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华人民和婚姻法。

  华人民和婚姻法

  华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上海市档案馆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婚姻法专门学的指示上海市档案馆藏

  婚姻法宣传画

  家大法

  废旧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妇女干部宣讲婚姻法上海市档案馆藏

  婚姻法对最低婚龄作了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含着结婚自由,又包含着离婚自由。建立在封建特权财基础上的包办强迫性婚姻,结婚是不自由的,离婚也同样不自由。据从当时城乡人民法和妇女团体有关婚姻案件的材料看,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满足他们的这一要求,如同坚持结婚自由一样,是反对封建制度残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革命表现。

  有人评价,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摆脱出。

  上世纪50年代出版的婚姻法图解通俗本

  一对夫妇同学婚姻法上海市档案馆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是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被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揽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本文刊于2020年12月30日公众号档案春秋,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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